一、来访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信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二、来访人员举报、控告和申诉要实事求是,对所陈述的事实必须负法律责任;如有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或作伪证,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文明礼貌,尊重接待人员,听从接待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和起哄,不准无理取闹、辱骂、围攻接待人员;
四、来访人员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有举报事宜,需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信息,对举报人要求个人信息保密的,检察机关应予以保密;
五、对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来访人员在非检察长接待日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当事先预约,具体接待时间与地点由举报中心接待人员安排;
七、来访人员与接待人员交谈时,不得拍照、录像、录音;
八、来访人员需经过安检,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区,以确保接待场所安全;
九、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诉求,来访人员如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举报中心不再受理,不得缠访闹访;
十、来访人员如有阻碍公务、冲砸破坏公物、扰乱机关办公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