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的安全牵动社会各界的心 保护幼童还可以做得更多
2018-07-09 10:09:00  来源:正义网

     学龄前儿童的身体和心智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自我保护及安全防范意识差,加上部分幼儿教师责任心缺乏,导致孩子们时常面临各种伤害——

  对很多孩子来说,幼儿园是他们开始尝试在一天中长时间见不到爸爸妈妈,身处老师的看护和小朋友的陪伴之下,开始慢慢成长的一个重要阶段。在那小小的一方天地中,他们在不知不觉中长大,却也因为他们的稚嫩,对许多潜在的危险和伤害并不知晓。而近年来,随着幼儿园伤害事件增多,幼童的安全问题也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

  为了减少和避免幼童伤害事件发生,6月2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官走进石景山区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进行法治宣传。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幼儿园这样一方小小的天地中,发生的事故其实是很多的。”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杨洁说。她从法院审理的学龄前儿童人身伤害案件展开,介绍了常见的儿童伤害案件类型,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提示与建议。

    幼童伤害案件主要类型 

  “从诉至法院的学龄前儿童伤害案件来看,园内活动、户外运动等时间是儿童在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的高发时间段。学龄前儿童运动伤害是常见的伤害类型之一。”杨洁说。

  夏某系某幼儿园学生。2014年5月7日下午,夏某在幼儿园骑自行车时摔伤,经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左侧)。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陪护人员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系被告某幼儿园招收的学龄前儿童,被告应当尽到充分的照顾、看护职责,以确保原告在园期间安全。现因被告未尽到相关责任,导致原告人身损害,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洁介绍,幼儿园未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征特性组织适当的教学活动,并未对该教学活动(包括所使用教具)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是导致幼儿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2017年6月12日上午,王某在某学校幼儿园上课期间进入教室时摔倒,左手被放置于教室地面上的玻璃瓶(手工课教具)扎伤。经诊断,王某左手有两根手指肌腱断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均证实:被告学校忽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性,在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地面上放置易碎物品,且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学龄前儿童身体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自身免疫机能及对抗疾病的防御能力弱,容易因外界病菌传染患病,造成疾病伤害;孩子在校期间,相互之间打闹造成伤害,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伤害案件类型。还有一种比较极端的,那就是极少数幼儿教师违反职业操守甚至国家法律,对幼儿进行人身伤害。这是绝对不能容忍和必须加以重视的。”杨洁说。

    法律法规提供行为指引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杨洁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幼儿园的孩子通常处于3岁至6岁这个年龄阶段,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洁说。

  她进一步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责任认定方面,杨洁告诉记者,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幼儿园在致幼儿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杨洁说。

    “最重要的还是师德问题” 

  针对学龄前儿童身体、心智均尚在发育过程中,自我保护及安全防范意识欠缺,伤害风险点多等特点,杨洁认为,学校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第一,崇尚师德,重视言传身教。在幼儿教育中模仿非常重要,教师的行为给孩子传递了许多信息,教师对孩子的影响,不在于说了什么,重要的是怎么做。幼儿教师面临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需要付出比其他教师更多的爱心、耐心与责任心,而不能动辄对孩子进行打骂、体罚和伤害,一些教育机构的虐童事件应该被视为教育界的耻辱,并引以为戒。教师的个人素养、品德、行为直接影响着幼儿行为模式的建立,许多孩子长大后仍然对幼儿园的老师记忆深刻,其实是受老师的德行和人格魅力所感染。

  第二,关注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是挂在墙上的,也不是放在文件夹里的,而是用孩子们能够理解的语言传达的,用他们能够理解的动作传递的。”杨洁强调说。她还指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教育职责”,主要指依法进行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履行教育职责,使未成年人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危险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培养守则,强化管理职责。幼儿园应培养学龄前儿童遵守规则,建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龄前儿童发生冲突的几率。此外,幼儿园应针对学龄前儿童的特性特征,在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师德问题,这也是我把崇尚师德放在建议第一位的重要原因。”杨洁说。

  “我们要保护孩子,这不仅是我们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能有效减少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们要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传递给他们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要把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位幼儿园教师深有感触地说。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