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 林业部门存在“以刑代行”的监管误区, 致使受损生态难以得到及时修复。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 有效地守护了渌洋湖畔的绿色。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王某某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渌洋湖村集体所有,位于邵伯镇渌洋湖村龙游桥南侧的一批杨树。 王某某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的196棵杨树,被砍伐的林木材积达48.505立方米。经鉴定,此林地已纳入扬州市江都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 相关林业部门在处理王某某滥伐林木案中,除将案件移送外,并未对王某某作出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致使受损林地没有得到及时修复。
处理结果
2018年4月,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林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王某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林业部门向王某某和受损林地属地邵伯镇渌洋湖村委会发送了责令补种通知书。王某某和渌洋湖村委会积极配合进行了林地恢复,补种林木已超过滥伐株数5倍并通过了实地验收。
释法说理
说法检察官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蔡军
行政机关已移送公安立案的情况下,是否还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可见法律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进行重复评价,但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重复评价的范围仅限于自由罚和金钱罚。 因此,这两种制裁手段并非绝对排斥的,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共同作用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人,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滥伐林木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恢复生态,不能“以刑代行”。 通过此案,区林业部门对类似情况都在移送公安立案之前督促相关责任人补种到位,实现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