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官说法】守法,从控制情绪开始!
2019-12-10 16:45: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

  一审宣判

  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宣判: 被告人窦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9日(周六)晨9时40分左右,被告人窦某某驾驶白色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江都区仙女镇龙桥路北城区幼儿园附近,遇积木宝贝早教中心接送孩子家长较多造成道路临时拥堵。被告人窦某某与车前方电动三轮车、电瓶车车主短暂沟通后,驾车加油门强行通过,撞上路东、路西多辆电动车,因操作不当车辆烟雾四起,周围群众一片惊呼,被告人窦某某未停车察看,猛然倒车后继续加大油门向前冲撞,致两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现场财产损失达5999元。

  批捕焦点问题

  这起案件在批捕阶段,就面临罪与非罪的争议。犯罪嫌疑人始终坚称自己是过失行为,是看到人多时行车处置不当。江都区院承办人结合案发现场视频走访专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观故意,遂作出批捕决定。

  起诉书细化的犯罪事实

  起诉环节,案件承办人再次察看现场、听取专家意见、还原案发经过、走访关键证人,细化了这样几个犯罪事实: 一次事故:窦某某第一次驾车通过拥堵路段时,已经撞上相向而行的被害人丁某某电动车,车前轮轧上其左脚; 二次事故:在现场烟雾四起、周围群众一片惊呼时,窦某某驾车来回2次碾压被害人丁某某左脚,并撞倒5人电瓶车,直至和对面车辆连续发生碰撞事故、无法继续前行方停车报警。

  背景资料:当天上午,被告人窦某某去医院处理系列事宜:陪其父亲复查、自己接受理疗、同时与医生商量其前一周手术切除的肠道病变进一步检查及异地就诊方案,结合其他生活状况,具备情绪失控的基础条件。

  

  庭上交锋

  讯问:因为被告人对犯罪故意拒不供认,公诉人开庭时从其驾龄、驾驶习惯、路况观察等客观情况开始讯问,在重要节点抛出一系列关键问题:明知人员密集为何不减速慢行?停车、倒车、加油门向前冲三个环节五个动作,过失心态能否完成?视频中现场烟雾四起,结合专家证言来源于加油门受阻空转,结合路况和人员综合情形,你到底想干什么?

  举证:鉴于被告人当庭亦拒不供认其主观心态,公诉人举证重点在于一系列客观证据,现场视频成为指控犯罪的“黄金”证据。

  答辩: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充分论证了窦某某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针对被告人当庭辩解其当天早晨情绪平稳,无任何波动,公诉人明确指出:结合被告人家庭总体情况和当天上午就诊情形,起诉书认定其情绪有波动,既来源于部分证人证言,也符合社会生活常情常理。如果连基本事实都要否认,只能说明被告人不愿正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

  这份判决书写得好 判决书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予以采信,同时论证了本案的犯罪客体方面,危害的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安全,更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窦某某的主观心态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虽然自身及家人身体状况不佳导致情绪波动,但不足以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非直接故意,但两次实施强制通过的行为,足以见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因该罪是危险犯、行为犯,故只要实施危险行为则犯罪既遂。

  检察官说法

  

  说法检察官 王旭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罪与非罪是关键。本案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厘清事实、准确定性最关键。

  释法说理靠能力。检察环节为本案的认定、开庭做了不少工作,拿到判决书,发现释法说理更精准、更透彻,每一份优秀法律文书都值得我们学习。 控制情绪是修行。每个中年人都背负家庭和事业的重担,情绪稳定尤为重要,因为情绪失控于事无补,还会导致次生灾害。 年关岁尾,检察官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且行且珍惜。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