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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老乡夜闯工地抢走72块钢模 男子潜逃25年终落网
2018-08-21 15:10:00  来源:江都检察

  “就为了100块钱作案,逃了25年,长年不敢回家,父母也有10多年没见了。我现在非常后悔,心甘情愿接受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程某落网后忏悔道。8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程某被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事情要从25年前的一桩“开拖拉机夜闯工地抢劫案”说起。

  6人开拖拉机夜闯工地

  绑住值班人,抢走钢模

  1993年4月24日凌晨两点多,原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西湖镇一工业用布厂建筑工地内发生一起抢劫案,6名男子驾驶拖拉机闯入工地,捆绑值班人,抢走钢模。

  接到报案后,民警随即赶至现场。此时,被绑值班人已被路过此处的村民解救,惊魂未定的他,向民警讲述了他的遭遇。老陈时年56岁,西湖镇居民。1993年4月23日晚上,他受同村村民阿伟(化名)之托,到案发工地传达室值班。

  次日凌晨1时许,老陈起来上厕所,回来刚盖上被子,4个陌生男子突然冲了进来,老陈未来得及发问,其中一人上前按住老陈的头,两人开始捆绑老陈手脚,老陈赶紧大呼“救命”,“按头男子”把裹着棉花的手帕强行往老陈口中塞,老陈极力反抗,两颗门牙被塞掉。

  见老陈不配合,“按头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道:“再喊,就用小刀把你捅掉。”老陈担心激怒对方,只好放弃抵抗。

  这时,一辆拖拉机开了进来,里面坐着两个陌生男子,未等老陈看仔细,就被人用被子捂住了头。随后,老陈听到,有人往拖拉机上搬钢模,不知过了多久,拖拉机离开,工地恢复平静。这时,老陈才敢从被子中出来。

  半个多小时后,老陈看到有村民打着手电筒经过,朝光源方向呼救,这才得救。

  5人被抓因抢劫罪获刑

  1人潜逃25年后温州落网

  经现场清点,这伙人共抢走72块钢模。经鉴定,被抢钢模共计价值1900余元。

  经初步审查,原郊区公安分局对此案展开侦查,并围绕劫匪作案所用的拖拉机等情况展开走访调查。几天后,薛某等3名作案男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其同伙梅某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薛某等4人交代了伙同老乡薛某、程某驾驶拖拉机到案发地点抢劫钢模的犯罪行为。鉴于4人系从犯,同时综合薛某等3人系自首、梅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等情节,原郊区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薛某等4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1999年,薛某、程某被警方上网追逃。同年7月底,该案主犯薛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薛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时,程某仿佛“人间蒸发”。直至今年7月19日,温州警方传来“捷报”,当地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扬州警方上网追逃的程某,并将其抓获。后程某被押解回扬州。此时,距离他逃离扬州,已过去了25年。

  每天在恐惧中度日如年

  用表哥之名藏身工厂16年

  程某今年52岁,安徽蚌埠人,被抓时,他正在瑞安市一家胶辊厂上班。

  经查,案发当年,程某和薛某等老乡在扬州打工,其中,薛某的哥哥在扬州开拖拉机跑黄沙运输生意。

  1993年4月23日,薛某等人因手头不宽裕,决定到工地上去偷钢模卖钱。当晚,薛某开着哥哥的拖拉机带上程某等5人外出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他们驾驶拖拉机来到案发地点,为防止惊动周边村民,他们在“行动”前,先控制住了在传达室值班的老陈。劫得钢模后,薛某等人连夜销赃,得款600元,其中,薛某等两人分别得款140元、60元,程某等3人均分得100元。

  程某交代,作案后的第二天,有民警到他们打工的地方调查,程某等人做贼心虚,立即逃回安徽老家。因害怕警方找上家门,他不敢在家多逗留,外出四处打工。2002年,他来到温州瑞安,冒用表哥的身份,在当地一家胶辊厂打工,直至被抓。

  “看到警察来工厂调查我的那一刻,我就知道是20多年前在扬州的事。”程某说,潜逃的前几年,他也偷偷回过老家,听说有人投案自首、有人被抓,他更加害怕,后来不敢再回家。

  从27岁到52岁,在这25年里,同龄人都在努力奋斗,创造美好生活,同伙早已改过自新,开启全新人生,程某却每天生活在阴影与恐惧中,度日如年,他懊悔不已,“就为了100块钱作案,逃了25年,长年不敢回家,父母也有10多年没见了,我对当年的行为非常后悔,心甘情愿接受法律制裁。”

  8月14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程某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扬检君说法】

  本案中,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暴力方法强取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侵犯财产权,同时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暴力型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犯罪嫌疑人即便是隐姓埋名潜逃数十年,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条:《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