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隆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分公司负责人吴小丽等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2015年4月,杭东平、杨鑫辉、杨志荣、谢世杰(均另案处理,被丹阳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在江苏省丹阳市成立江苏隆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隆承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设立报单点,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吴小丽、顾思泉等5名报单点负责人。
2016年6月,隆承公司在江都区设立分公司,吴小丽担任负责人。吴小丽等人以高额返利作为诱饵,通过印发传单、口口相传、开酒会推介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期间,吴小丽等5名被告人发展了被告人樊亚芳、王红梅等12名下线,并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大桥镇等地开通报单点ID,以每吸引一名投单人可以从隆承公司得到1500个电子币的推荐奖、每吸引一笔投单可得到200元的物流费、根据月业绩额得到1%到5%不等的提成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吴小丽等17名被告人共向不特定群众4629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44163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