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命的孕育本是神圣的, 但 一女子却利用怀孕逃避入监服刑, 最终被收监执行。基于对生命的尊重敬畏和保障妇女特殊的人权,我国法律均有针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包容性、人性化条款。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一点,利用女性怀孕这一特殊的生理条件实施犯罪并逃避刑罚。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刘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审判期间,因刘某怀孕,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决定将刘某收监,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某再次怀孕,法院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2018年1月31日,刘某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中医院做超声医学影像检查时,检查医生诊断其为死胎。刘某于2018年2月1日在连云港妇幼保健院入院治疗,在入院次日分娩一女死婴,同年2月5日出院。2018年7月10日,江都检察院经调查认定刘某身体已恢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书面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同年7月25日,区法院再次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收监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再次怀孕,于2018年10月10日,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江都检察院调查认为,刘某每次怀孕的时间节点特别蹊跷,遂会同区司法局、辖区派出所、所在村委会等密切关注刘某动态,同时与刘某谈话,告知其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调查发现,2019年2月4日,刘某于家中分娩一死婴,该死婴已被抛弃,医院超声检查确认刘某宫腔内未见胎儿及残留物。
处理结果:江都区检察院认为,刘某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于3月12日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当日刘某被收押至扬州市看守所,将于近日送往监狱服刑。
释法说理:说法检察官——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邹庆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官提醒大家,上述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的人道主义关怀,但规定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怀孕、哺乳的妇女均应当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女性罪犯意图利用该条人权关怀规定逃避收监执行,检察机关则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及时将其收监执行,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