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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旬老汉明知故犯,非法抓捕刺猬获刑
2019-07-24 10:02: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

  一五旬老汉为获取额外收入,非法捕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达到20只,并在集贸市场公开售卖,被民警当场查获。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高邮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嵇某某系邵伯镇农民,现年51岁,为获取额外收入,明知猎捕野生动物违法,仍于2018年9月至10月晚间,多次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船闸和附近,采用强光手电筒照射的方式,猎捕刺猬11只和雉鸡1只,在邵伯镇“九牛一虎一只鸡”湿地公园河内,采取地笼网捕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8只,并将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邵伯镇的集贸市场附近公开售卖,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嵇某某捕猎的雉鸡(环颈雉)、刺猬、中华蟾蜍,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市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刺猬、蛇等“三有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起非法狩猎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普法意义。

  检察官提醒,对于这些常见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捕猎达到20只就能构成犯罪,因此一定要提高认识,千万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