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罪认罚从宽为支撑打造检察版“枫桥经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王旭 王超
最高检在五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检察工作中推广、运用、实践“枫桥经验”。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为辩诉对抗提供了缓冲的空间 ,为检察版“枫桥经验”的打造提供了契机。
一、更新理念,强化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的核心环节,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为突出,所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应当树立“主人翁”的意识,不等不靠,切实转变诉讼理念和诉讼方法,将冲突、对抗消弭在审查起诉环节。
二、提前介入,为认罪认罚做好铺垫。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并进,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于侦查阶段“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补强证据体系及了解案外因素,关口前移,让“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江都区检察院对江都区公安局办理的钱建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开票方进行辨认,而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辨认出开票方,其拒不认罪的最大顾虑是害怕自己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子女日后考取公职,为此检察人员专门查阅了《江苏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其中规定除特殊岗位、政法岗位,只有直系亲属正在服刑(非缓刑)的情况下才影响政审结果,自此,犯罪嫌疑人顾虑彻底被打消。在证据面前、顾虑被打消之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提前介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辩诉对抗消弭于侦查阶段。
三、有效调处,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少捕慎诉是检察版“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江都区检察院2018年相对不起诉人数为27人(认罪认罚0人)、2019年64人(其中认罪认罚45人)、2020年上半年56人(其中认罪认罚55人),相对不起诉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且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真正做到对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的慎诉原则。该院办理的郭海泉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郭海泉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徐小兵发生打斗,致被害人徐小兵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案件承办过程中被害人不接受赔偿、不接受调解,承办检察官仍不懈努力,多次介入调解,晓之以情、说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检察机关最终对郭海泉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为修复邻里关系留有余地。
四、全案跟踪,力促庭上认罪认罚。我国刑事案件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是认罪认罚的,但仍然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总是心存侥幸,抗罪拒罚。针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灌以更所的心血,发现一丝一缕认罪认罚的可能,尽量在认罪认罚中消弭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该院办理的倪敏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倪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系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公诉阶段承办人从审查逮捕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全程跟踪,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证据不断补强,承办人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搜集案件外围证据,巩固证据体系,并多方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沟通,最终犯罪嫌疑人倪敏在严密证据体系、辩护律师的理性分析及家人的苦口劝说之下于庭上自愿认罪认罚。
五、救助补充,全面实现案结事了。基层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要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缠、闹访,矛盾上交,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被害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矛盾升格,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因此对于认罪认罚、赔偿能力有限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从中调解,以促达成和解,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司法救助,全面推进案结事了,缓化矛盾。该院办理的朱恩龙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曹琴因为邻里纠纷,积怨极深。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晓以利弊。最终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五万八千元,被害人对赔偿金额仍有不满,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司法救助,被害人最终也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对其谅解,案件承办结果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关系修复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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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超,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