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分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案件分配应当遵循随机轮案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
随机分案确定的承办检察官,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留痕。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全程留痕。
第三条 普通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执行案件、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其他诉讼监督类案件,由受案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按照轮案组的顺序随机轮流分配给检察官。检察官同时担任检察长的,不编入轮案组参加轮案。担任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可适当减少轮案次数。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指定分配。
第四条 普通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按案件类别、难易程度,分开轮案。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由各级检察院自行规定。
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数,一般不得超过该类案件总数的10%。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根据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等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第五条 上级院提办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以及下级院办理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配。
第六条 新受理的案件与已办结或者正在办理的其他案件有关联关系的,可以优先分配给原案件承办检察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及时提出暂停参加轮案申请,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一)连续休假的;
(二)出差、借调或者外出学习的;
(三)其他情形。
暂停轮案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轮案。
第八条 所办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一)需要回避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承办原案件的;
(三)因生病、外出学习等原因需要连续脱产的;
(四)其他情形。
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或者授权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检察官承办。
第九条 检察官对分配案件有异议的,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如发生变更的,送案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分配特别是指定分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通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
第十一条 下级检察院确定的分案规则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