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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字同意难免早教中心侵权责任
2018-08-06 11:31:00  来源:江都检察

  【提问】我带着孩子参加某早教中心组织的户外亲子活动时,早教中心要求家长在活动同意书上签字,我注意到其中一条写明:“在活动中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均后果自负。”我看其他家长都签字了,便也草草签字确认了。不曾想在活动过程中,由于人员太多、场面混乱,加之没有专人负责指挥、疏导,我的孩子与其他家长相撞摔倒,被挤踩受伤,花去83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多次要求早教中心赔偿损失均被拒绝,理由是我已在同意书上签字。请问,早教中心的说法对吗?

  【回答】

  早教中心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早教中心违反了相关法定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早教中心作为户外亲子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家长或孩子难免在混乱的游戏活动中受到伤害,却未能派专人负责指挥、监管或疏导等,对存在的隐患疏忽大意,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也已经导致你孩子损害后果的发生,无疑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早教中心不能因为家长在同意书上签字而免责。同意书系早教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家长签字前未与家长协商的合同,其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同时,早教中心之所以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其目的无疑是想通过这一方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责任推卸给家长,进而免除自身责任。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早教中心应对孩子的损害负责。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