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在某商场门店购买一件羽绒服,显示退换货期限30天。因为穿上后发现衣服有瑕疵打算退换货,但受疫情影响,买完衣服不久商场就关门至今,请问,这种情况退换货期限应该延长吗,疫期过后我可以正常退货吗?
【回答】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退换货责任和义务,由于你与商场门店之间依法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场门店为销售者,你可以持购物凭证,即双方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要求退换货;而购物凭证显示退换货期限为30天,那么正常情况下,在购物之后的30天内是可以享受销售者提供的退换货服务的。在受疫情影响、商场关闭无法按期退货的情况下,因为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退货期限应当延期至商场重新营业后,但法律并未对该情况下的顺延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购买产品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卖家暂停营业情况下的退换货期限作出了具体约定。如已作出相关约定,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您可按约定的具体时限在商场重新营业后办理退货手续。第二,若双方未在退换货条款中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营业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可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因疫情影响导致商场暂停营业的期限不计算在退换货期限内,即自商场重新营业后重新计算该产品的剩余退换货期限。二是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参照该规定,退换货期限可以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结束的次日,即商场重新营业后的首日。
综上,建议你在商场重新营业后立即与卖家协商办理退货事宜。如双方对于买卖合同中退货期限存在争议,您可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如仍然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