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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绪失控深夜毁四栋楼玻璃 75万元损失换来牢狱重罚
2026-07-20 10:46: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生活压力、情绪低谷人人皆有,但发泄情绪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近日,经江都检察院提起公诉,务工人员桂某两度深夜潜入在建工地,恶意划毁四栋楼新装玻璃,造成经济损失7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为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负面情绪无处纾解 深夜泄愤大肆毁财

  2025年10月,桂某经人介绍到江都区某在建小区工地务工,负责门窗安装工作。长期单调的务工生活,叠加个人生活、情感双重不顺,使其心理压力不断累积,逐渐产生了通过破坏财物宣泄情绪的极端想法。

  凭借从业经验,桂某熟知玻璃材质特性,并私自留存玻璃刀头,可轻易划伤钢化玻璃。2026年2月7日凌晨,桂某趁工地夜间管理薄弱,偷偷潜入现场,对两栋在建楼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逐一恶意划刻损毁。

  次日深夜,桂某心存侥幸、再次作案,又对另外两栋楼栋玻璃实施大面积破坏。短短两晚,四栋住宅楼新装玻璃全部毁损,工地成品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跨省追凶查清事实 巨额损失终获实刑

  2月7日清晨,该在建工地监理巡查时发现大面积玻璃损毁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走访排查,锁定桂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4月1日赴安徽将其抓获归案。

  经价格认定,涉案财物损失共计75万余元,属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情形。承办检察官审查查明,桂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再次实施同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前科情节,江都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桂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

  1.任性毁财绝非小事,数额巨大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损失超75万元,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理性疏导负面情绪,切勿以身试法。

  生活困顿、心理压抑可通过亲友沟通、自我调节、专业心理疏导等正当途径化解,以损毁他人、企业财物的方式发泄情绪,不仅需要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还会触犯刑法,对个人就业、征信、生活造成影响,得不偿失。

  3.压实重点场所管理责任,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施工单位应完善门禁管理、夜间巡查、出入登记制度;对玻璃刀、切割头等危险工具统一存放、专人管理、登记领用;加强务工人员日常关怀和矛盾排查,及时疏导心理压力、化解纠纷;常态化开展成品建材巡查,发现财物被损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止损。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