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检察听证制度规范化建设,广泛吸纳各界群众参与检察监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原则上为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基层群众代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等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人员;
3.具备法学、医学、教育、心理学、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行业从业人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本次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任职期限和履职保障
(一)听证员职责
1.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2.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发表听证意见;
3.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办案秘密等。
(二)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从聘任之日起算,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三)听证员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费用,由组织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个人自荐与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单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报名表,隶属于行业协会的听证员参选人需经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四、选任程序
(一)审查
严格对照听证员选任条件,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和考察,按一定行业(专业)比例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二)确定和公示
综合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正式聘任
公式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选任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4-86970939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