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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寂静中的思考 ——读《法槌十七声》有感
2020-07-13 09:46:00  来源: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法槌十七声》又名《西方名案沉思录》,以十七起具有较大历史影响的案件为切入点,抒写了作者独特的人文关怀。其中既有种族主义作祟引发的德雷福斯出卖情报冤案,也有根据病人请求协助安乐死而被指控的奎尔案。在《法槌十七声》介绍的案件中,程序公正得到极度彰显的辛普森案件、将11名纳粹罪犯送上绞架的纽伦堡审判和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斯科特案件给我留下了深远的思考。

  

  从辛普森案件

  看程序要求的变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在哪?纠问式庭审或控辩式庭审?陪审员制度?以判例为依据或以法条为依托?我国的法学界长期以来受语言教育、理论传播等客观原因的影响,受英美法系影响较大。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些年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出现了一定的相互交融趋势。

  

  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及其男友案发生于1994年6月,警方搜集的所有证据几乎都指向辛普森,而他高价聘请了后来名满天下的“梦之队”律师团。公诉方代表是著名的克拉克检察官,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辩方指出现场血样提取过程违规操作,辛普森当庭演示戴上血手套时费力而勉强,关键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种品格问题使证词完全失效,1995年10月,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当年国内媒体对辛普森案件的报道多侧重于“梦之队”律师团似乎“匪夷所思”的辩护观点,当年的我们依然延续了“严打”思维,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从重从快办理表示司法机关无能,也有同志认为:或许这是一个风向标,程序问题或许是我们今后办案中“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困扰。

  两年以后,1997《刑诉法》的实施对庭审方式作了彻底颠覆,控辩式庭审指控犯罪、证据链的完善和阐述、质证、法庭辩论、审判中立……一些原本的形式要件成为了实实在在的冲击,1997《刑诉法》的实施一改公诉人只需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的旧貌,给检察官们提出了阐述指控体系、进行与接受质证、参与平等答辩的全方位要求。

  

  辛普森案件的渗透和影响还在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出台并纳入2013年新《刑诉法》,程序正义早已提到了和实体正义同等的高度,甚至因庭审中“排非”程序前置,使得程序是否正当成为案件“一票否决”的关键所在。

  《法槌十七声》一书对辛普森案件的剖析侧重于品格证据。在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未确认品格证据的使用,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会相当程度受其对证人信任度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人出庭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公诉人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准、更强的指控能力、更周严的思维、更清晰的分析、判断、表达能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挑战。

  

  25年过去,我们身边也出现了引起广泛关注的“天价辩护”案件,只是所有辩护观点除了“利益驱使”依然要符合“公序良俗”,不惜一切为被告人开脱或污名化被害人都不是明智之举,更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时至今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广泛适用,令人想起1997年曾在业内引起过较大争论的观点:“辩诉交易”能否直接拿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繁简分流……兼收并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精髓。

  从纽伦堡审判

  看无罪判决

  《法槌十七声》评纽伦堡审判用了“公平绝不意味着软弱”作标题,评析了即便是对纳粹战犯,程序正义也依然重要,“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不应该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迫害”。整个司法过程巨大而艰辛:历时216天、33位证人到庭作证,61位证人为19个被告人的辩护作证,143个证人提供证词,审理过程使用四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俄语,书证初步审查达10万份,有1万份被挑选出来作为证据……回想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东京审判,当时中方起诉书中充斥了“恶贯满盈、罪恶滔天、血债累累”等形容词,能够作为“证据”提供的材料寥寥无几。重事实、重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应当成为我们永恒的追求。

  2013年3月我曾随省院公诉培训团赴德国实地参观过纽伦堡法庭,雪后初晴的灿烂阳光照耀着沉寂近六十年依然庄严肃穆的法庭,置身其中深感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纽伦堡审判既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又凸显了人权保障。德国在宪法第一条表述“人权不可践踏”,也是对他们曾经发动战争和杀害犹太人的反思,德国是个很能承认错误的国家,对二战中纳粹的罪行无比忏悔,除了在闹市区设置纪念碑林,时至今日,如果有谁在公共场合做出纳粹的手势,依然将被监禁。

  

  回顾纽伦堡审判的结果,判决12名罪犯绞刑,后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自杀而未被执行绞刑,除了7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外,有3名被告人被判决无罪。这样一次在全世界具备重大历史意义的审判中有3人被宣判无罪,可见“无罪推定”已经深入司法体系骨髓。

  纽伦堡审判也给我们新时期的公诉工作以深远的启示:

  01

  无罪判决并非洪水猛兽,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会因主体差异而结果迥然,同时,因害怕错案追究“当诉不诉”也将被追责;

  02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证,二战战犯尚且需要法庭审理才能定罪,新时期“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人出庭均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03

  指控犯罪历来是重脑力兼重体力劳动,岗位职责决定了承载负荷,如果没有职业荣誉感必然成为怨天尤人的办案“机器”,从“工匠”到“大师”,推动法治进步一毫米,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无上光荣。

  从斯科特案件

  看做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法槌十七声》用“一份引发战争的判决”来评价斯科特案件,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黑人奴隶斯科特属于桑福德的财产,原本脆弱的南北关系至此再也无力经受震荡,斯科特案件一直被认为是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

  斯科特案件除了本身反人道的判决结果饱受诟病以外,坦尼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也成为了废奴主义者的武器。一起案件的判决能够引发一场内战,看似不可思议,实则顺理成章,因为案件发生之时美国南北双方正为蓄奴制的存废争执激烈。

  

  回到现实,为什么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什么要将矛盾纠纷化解贯穿办案始终?我们怎样接待来访群众才是真正在每一起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或许每一天工作生活波澜不惊,但无论哪一起案件处置不当,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或引发的蝴蝶效应都会超出我们想象,谨慎地对每一起案件负责,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毕生功课。

  

  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在全省基层院检察长政治能力提升培训班上这样阐述“政治”的内涵:“政治是信仰,政治是守正,政治是人心。”

  同时明确了政治能力应当包括:

  方向大势的把握能力,

  是非安危的辨识能力,

  通过办案赢得民心的司法能力,

  防范和解决风险的执行能力。

  可见,敏锐的触觉、高度的警觉是新时代法律工作者的必备素养。

  

  所有的案件过程不可逆、结果不可逆。轻伤害案件赔偿谅解,真正的矛盾弥合还需要假以时日;一起错案即便得到国家赔偿,当事人身心健康、家庭和谐难以用金钱补偿。然而所有法学史上名案都值得我们借鉴反思。

  法槌十七声——声声震耳,更多引发我们在震耳过后寂静中思考。文字成书,亦师亦友。有的书描述一个美丽或凄婉的故事;有的书教我们做人做事的道理;有的书引发我们探求、感悟、思考……这些滋养过我们的文字,都值得感谢。

  

  作者: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旭

  来源:江苏法学 微信公众号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