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的一天,江都某银行柜台来了一位50多岁的阿姨办理业务。她有一张6万元的定期存单,已经到期了一段时间了,希望能将钱取出来。银行柜员随后发现银行存单是假的,立即报警。
原来,2019年8月左右,这位阿姨的儿子小赵深陷网贷负债累累,想用家中万多元的定期存款来偿还。但是,他又害怕被家里人发现,于是就想伪造一张假存单来瞒天过海。
小赵在网上搜索“存折”的相关信息,并找到一家店铺。二人加了微信之后,约定好以700元的价格成交,由卖家给小赵做一张假存单。几天后,小赵收到了假存单,他将真存单中的钱取出来后,将假存单一直放在了床头柜的抽屉里。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公诉,江都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赵伪造银行存单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对小赵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小赵以为自己伪造一张假的存单只是欺瞒家人而已,殊不知,他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金融票证有多种类型,市民切勿私自复制、假冒,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也建议市民朋友,涉及大额的金钱问题,还是要与家人多沟通,一起携手解决问题,不能一意孤行误入歧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