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说法】非法集资套路多,贪图高额利息,失的却是本金!
2021-02-09 10:55:00  来源: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江都检察院依法办理了非法集资类案件15起35人,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类案件也是花样别出,从汽车、房地产、名酒、养生到养老等服务业,都出现了非法集资案件的身影。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同一个被害人在多个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仅在这个案件的相关平台投了资金,又去别家投了资金。部分老百姓是有规避风险的意识的,但还远远不够,虽然没有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笼子里,但其实都放在了非法集资的大箩筐里。而这很有可能是病人的救命钱、老人的养老钱、孩子的读书钱...

  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没有一个是幸运的,为什么这么说?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最广大的受害群体就是集资参与人。殊不知一时高额利息带来的喜悦,背后却是一个个连环陷阱,不断翻新的返利模式背后,不变的是非法吸收资金的本质。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资金有去无回的恶果。而所谓的资金链,其实还是通过他人不断投入的本金来支撑高额返出利息,而这些消耗的利息最终还是出自集资人投入的本金,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要杀羊吃肉。

  很多集资人从一开始的初获小利,到后面的不断复投,连本带息全部亏损,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在集资案件中,一旦进入,少有冷静脱身者,在整个集资过程中,会有各路所谓的金融届的大咖,金牌讲师给集资者灌输“先进的理财理念”、“前沿的金融动向”,无非就是吸引更多的人投资,吸取更多的资金。不少集资平台还会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诸如年会、酒会、座谈会、远足、参观、抽奖等多种形式,无一不展现着平台运作的“成功”,投资制度的“科学”、“合理”、“可持续”。

  但真的“可持续”吗?随着投资参与者的越来越多,返额利息的越来越大,没有一个非法集资平台最终能够支撑下去,到了东窗事发,发展为刑事案件,投资的老百姓再想收回资金就是难上加难,因为很多人的本金已经在平台的运作中消耗掉了,这些损失也就平摊到了集资参与人的身上。

  另一个受害群体就是那些非策划人身份的集资者,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不就是这些人把血汗钱“骗”走的吗?其实这还要取决于这些非法集资资金流向了哪里。很多情况下,这些钱都流向了非法集资平台的策划者,而这些可能是“打工人”的集资人一开始也确实可能被蒙在鼓里,最终成为了别人犯罪的工具。可悲的是不少集资人努力“工作”,实际却踩入了犯罪的陷阱,在错误的方向“努力”,只会越陷越深。为了公司所谓的业绩,很多集资者自己也投了资金,并带动身边的亲戚、朋友投入资金,基于对集资人的信任,不少人也就这么入了坑。最终公司倒闭,资金无法回头,集资人不仅坑了身边的人,自己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既要面对冰冷的手铐,又要面对自己内心的煎熬,真是悔不当初。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步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

  01 在我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所以未经合法批准的集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

  02 要看来源、观渠道,一般来说送上门的、广而告之的理财宣传,很有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03 保持理性头脑,高额回报背后往往暗藏非法陷阱,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切莫贪图小利,合法合规才能真正做到生财有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