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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9-09-05 16:51: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检察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江检诉量建〔2019〕683号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旭

  2019年7月25日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