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江检诉量建〔2020〕427号
被告人许正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20〕28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许正文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此致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峰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