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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上找来假客户 诈骗银行数十万
2018-10-22 10:42:00  来源:扬州检察

  从网上寻找假客户,以购车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三十余万。经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零四百五十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7月,施某某、蒋某某、王某合谋,欲以“客户”需要办理购车贷款为名对银行实施诈骗。蒋某某通过网络找到杨某等人,由杨某联系到“客户”程某某、董某等,并将“客户”身份信息交给施某某。7月6日和24日,王某、蒋某某、杨某等人将“客户”程某某等带至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江苏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门口,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贷款手续,采用以购车名义、分36期还款的方式三次骗取江苏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13万元,共计38万元,且仅还款数期后就不再归还。

  归案后,施某某、蒋某某、王某和杨某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施某某和王某的家属将全部欠款退还至银行。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