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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半年内行骗五起 嚣张嫌犯终被捕
2018-10-22 10:42:00  来源:扬州检察

  半年内行骗五起,诈骗数额达三十余万。经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6年4月,王某某谎称能够将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空港新城腾飞安置区的建筑砂浆生意交给高某某,以经营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万元。2016年5月至8月间,王某某谎称可以把扬州市江都区南部新城安置区劳务工程承包给毛某某,以提供工程图纸为由,骗取毛某某图纸押金3万元,又以介绍扬州亚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南部相关厂房建设给毛某某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毛某某价值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2016年7月,王某某谎称能够帮忙给许某某的外甥女调动工作,骗取许某某10万元。2016年8月,王某某以需要缴纳调档费为由,骗取许某某1.5万元。王某某在以上五起诈骗中诈骗数额共计385000元。

  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归还毛某某3万元。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扬检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