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入室盗窃,被称为“白日闯”。今年3月,扬州公道镇一居民家中就遭遇“白日闯”,作案男子吴某跪求放过未果,打伤户主逃跑。案发两天后,吴某落网。他今年38岁,已获刑4次,刑期累计长达19年10个月,被抓时,他刚盗窃归来。经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家中突然闯入“不速之客”
户主阻拦时被踩 当场昏迷
老王夫妇今年65岁,家住公道镇,闲暇时,老王妻子靠做毛绒玩具补贴家用。3月14日下午1时40分左右,王妻正在家做毛绒玩具时,后院的狗突然狂吠不止。王妻觉得奇怪,到后院查看情况,只见一个陌生男子站在院内。
“家里门窗都关得好好的,他是怎么进来的?”王妻觉得奇怪。而男子见到王妻,也吃了一惊,连忙解释,自己是来找人的,让王妻放他走。
未等王妻说话,男子突然上前。王妻连忙后退道,“你快走,不然我就喊救命了!”话音刚落,男子就冲过来,捂住她的嘴,王妻奋力挣扎。
在两人撕扯过程中,老王闻讯赶来,拉住男子。王妻趁机挣脱,跑出去喊人报警。其间,男子突然下跪,求老王放过自己,老王上前拉住男子衣领,质问他是如何进入自己家的。这时,对方突然将老王拉拽倒地,老王顺势抓住其裤脚,没想到,男子竟用脚在老王腹部踩了几脚,后逃离现场,老王当场晕了过去。很快,民警赶来,老王被紧急送往医院。
案发两天后 作案男子落网
当天又盗窃 此前坐牢近20年
经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民警很快锁定,男子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老王夫妇辨认,吴某就是潜入他们家中打伤老王的陌生男子。
3月16日,民警在吴某家附近,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数件金、银首饰等物品。
经查,吴某今年38岁,扬州本地人,无业,去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回到扬州。在此之前,他先后4次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刑期累计长达19年10个月。
归案后,吴某交代,案发当天,他路过老王家,误以为家中没人,便翻墙入院准备偷东西,哪料,家中有人,为逃跑,打伤了老王。
后经鉴定,老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对于被抓当天其身上被查获赃物的来源,吴某交代,是他当天刚从开发区朴席镇一居民家中窃得的。在吴某被抓次日,被盗户主才发现家中被盗,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1.2万余元。
翻供称遭追杀误入别人家
证据断案 判刑12年3个月
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建议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指控盗窃罪,吴某没有异议;但对于抢劫罪,他翻供,并辩解称,案发当天,他之所以到老王家,不是为了盗窃,而是因为有人追杀他,他为了逃命,无意间才逃到了老王家躲避。其辩护人提出,吴某只是误入老王家,不构成抢劫罪。
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对吴某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导致受害人受伤进行佐证。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事实不仅有吴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还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对吴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吴某另一犯罪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系累犯,在盗窃犯罪中有坦白情节等,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构成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作为私密性极强的私人场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领土”,西方谚语所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此意,也正因此,法律将“非法侵入住宅”入刑处罚,将“入户抢劫”等犯罪行为升格处理。试想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家中,与家人,与亲友,或喝茶聊天,或卧榻休息,其乐融融。但当这个场景,被犯罪行为无情的毁坏时,我们必须让犯罪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唯有此,才能保障人权,才能彰显正义,才能维护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