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4日晚,扬州双塘东路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其间,一方“带头大哥”命丧对方司机车轮之下。案发两天后,肇事司机刘某归案。今年5月,刘某被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14名涉案人员在邗江区法院同堂领刑。近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引发的命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同时,法院判令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6万余元。
刘某今年41岁,盐城人,无固定职业,案发前给张某当司机,而张某与该案被害人魏某(男,殁年33岁)有债务往来。 去年5月14日下午,魏某在邗江区西湖镇一居民家中开设赌场。当日18时许,张某与刘某等人驾乘一辆别克商务车、一辆本田汽车至该赌场,张某向魏某索要部分赌债后参赌。其间,魏某离开赌场。后张某因输钱,再次打电话向魏某索要赌债未果,双方遂起冲突,张某一方人员拿出砍刀,以堵门不让参赌人员离开等方式冲击赌场,后驾车离开。魏某获悉此事后,纠集胡某等人驾乘车辆追寻张某等人欲讨要说法。
当日21时40分许,魏某与张某约定,在邗江区双塘东路某餐馆门口见面,就冲散赌场一事进行谈判未果。双方驾车欲更换地点时,魏某一方人员持械冲向别克商务车进行砍砸。在此过程中,刘某驾驶本田汽车停在别克商务车左后方。在未有人员对其所驾车辆砍砸、前方人员混乱、通行条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刘某猛踩油门,驾车冲出现场,将魏某等3人撞倒,并从魏某身上碾压而过后离开。 魏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魏某系被车辆碰撞、碾压致机体组织器官广泛性挫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去年5月16日,刘某归案。
今年5月3日,扬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同月8日,参与此次聚众斗殴及开设赌场的14人在邗江区法院同堂领刑。
7月31日,市中级法院对刘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理,魏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刘某当庭翻供,辩称,他没有伤害魏某的故意,没有冲向砍砸别克商务车的人群,而是有人企图砍砸他所在车辆时,因恐惧驾车逃离现场,起步时行驶路线正前方没有人,离开现场过程中也没有感到车辆发生撞击等异常情况,他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其辩护人也提出,刘某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等辩护意见。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召集人员斗殴,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因而可以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核定,本案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医疗费、丧葬费共计5.1万余元。因原告人索赔的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依法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由于魏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可减轻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刘某应赔偿总损失70%,即3.6万余元。 据此,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同时,法院判令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6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判决中,对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有伤害故意”“是否为紧急避险”等争议焦点问题,法院也进行了解释。
其中,对于刘某是否有伤害故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车撞人的主观方面至少为间接故意。理由是,根据现场情况及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根据当时的道路条件,刘某在逃离现场时,完全可以掉头行驶。然而,他选择借用魏某等人所站的车道逆行,对于与魏某等人发生碰撞的结果完全可以预见,但他依然驾车冲出,至少是放任碰撞结果的发生。
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呢?对此,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并未受到攻击,危险发生在他前方,而非其身上。而且,当时路过的社会车辆均是倒车往后或者往旁边避让,唯独刘某猛踩油门往前冲、迎险而上,所采取的方式也异于常人,与紧急避险之“避”的特征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