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是某制造公司保卫科的员工,工作岗位是巡逻安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24日,我利用周末时间去爬山,不慎摔倒致左小腿骨折。第二天,我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要求,书面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历,公司领导签字同意。2018年6月2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我送达了一份书面通知,指出我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于2018年6月23日期满,要求我于医疗期届满后3日内到原岗位继续工作,若逾期不到岗,将视为自动离职。但此时我仍处于康复期,只可缓慢地短距离行走,显然不可能继续从事巡逻工作。于是,我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安排我至监控房工作,但公司对于我的书面申请未予任何答复,反而于6月28日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回答】该公司单方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所指的医疗期并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其期限长短应根据职工的工龄等条件确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回到单位参加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整岗位,把劳动者安排到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而不能直接予以辞退。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胜任和完成,就说明劳动者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因爬山受伤,在你明确表示自己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请求换岗的情况下,该公司未履行重新为你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这一法定义务,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