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荣誉展台】江都检察院办理案件入选省院典型案例
2020-10-26 10:07:00  来源: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近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发布典型案例,江都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公开听证案入选该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

  2013年5月,小周父母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争执,其父手持铁锤重击其母头部致其重伤。其父因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母智商下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小周随父生活,由其母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后双方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直诉讼。

  2019年4月,小周起诉其母周某,请求增加抚养费,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至独立生活。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本地区居民的年平均消费水平,酌定调整周某每月负担小周生活费800元,同时负担小周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二人均未上诉。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江都法院裁定驳回。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2

  充分审查全案。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调阅了该案所有涉诉案件,梳理案件前因后果,完整掌握基本情况。

  

  经审查认为,考虑到小周作为未成年人,现仍在学校读书学习,且其成长过程一直缺少父母的参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承担上,应当给予其更多的保护。周某作为母亲,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小周相关费用,让小周感受到母爱,将有利于其成长。小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多次释法说理。为了保护小周权益,检察机关多次与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凌某(系周某继父)释法说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化解矛盾、维护母子亲情的角度出发,希望周某一方息诉服判,依法履行抚育义务。

  

  及时移送线索。为了解决周某的现实难题,更好地化解案件矛盾,检察机关又从周某作为刑事被害人和残疾人,因案件受伤害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亲自抚养小周,也没有能力支付的角度出发,及时将案件线索转至控申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组织公开听证。2020年6月12日,组织召开周某民事申诉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听证团,就该案进行听证、评议。听证会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凌某作出了息诉服判、撤回民事监督的申请,表示会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对小周的抚育义务。经听证、评议,检察机关同意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民事监督的申请,并对周某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3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周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增加周某对小周的抚养费义务,要求周某每月抚养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该判决虽不违法,但没有考虑到周某的实际履行能力,难免让当事人无法服判。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民事监督过程中,没有单一的从申请人周某的角度考虑是否符合民事监督条件。而是综合考虑了小周作为未成年人、周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双方系母子这一割舍不断的血缘关系等多角度考量,通过听证的方式,化解矛盾,一方面让申请人周某息诉服判,依法履行对小周的抚养义务,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保障周某抚养小周的资金来源。该案很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温暖。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