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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制度
2021-06-02 16:31:00  来源: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营造落实“三个规定”的鲜明导向和强大声势,督促全体检察干警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 主要监督事项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案件的;

  (2)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4)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6)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牟利的;

  (7)违规私下接触当事人,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8)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的;

  (9)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的;

  (10)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1)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12)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的;

  (13)离任检察官在曾任职检察院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承办检察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的;

  (14) 离任检察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15)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对我院在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填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直接邮寄或通过其他途径报送我院督察部门。

  邮寄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乐和路10号;邮编:225200。

  2.本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举报电话:0514-86970916;举报受理网站: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

  2021年5月31日

  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