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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建议”除隐患
2021-09-29 09:19: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学习强国》和《扬州日报》刊登了江都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例文章:《一份“检察建议”除隐患》。

  一份“检察建议” 除隐患

  “发现该问题后,我们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检察建议’,现场检查后发现整改情况良好……”近日,江都检察院披露,此前在一民房中发现40余个液化气罐,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出“检察建议”,在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安全隐患已被消除。

  今年6月,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们工作中发现,在江都区郭村镇某民房内,竟然储存了40多个液化气罐。经了解得知,该民房被该镇居民周某租下,用于经营、储存瓶装液化气。40余个液化气罐被塞在屋内,现场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之后,江都检察院向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周某在民房内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行为,要求两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建议两单位对辖区内的类似行为进行排查,并尽快整改。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行动。在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周某民房内的瓶装液化气全部被收缴清理,住建部门依法对非法提供液化气的石化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郭村镇政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在全镇范围内25个村(社区)全面拉网排查,共发现处理问题充装点位11处,清理瓶装燃气100余瓶,并对于上述问题点位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确保问题点位不再“死灰复燃”。

  检察官提醒

  这些情况下存储燃气违法!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因此,为了自身和大家的安全,在没有取得合格手续并做好消防配套措施之前,请勿非法经营、存储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该案承办检察官提醒。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