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是江都区某商业银行的支行行长,体面的身份、优越的工作条件、颇丰的收入待遇,但他却并不满足于此,竟然打起了靠手中权利违法发放贷款的主意。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蔡某伙同他人到银行借贷,通过和他人一起对贷款人庄某进行资产包装,在其不符合银行借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贷款280万元,并要求庄某将其中148万元供自己使用。
同时,为了转移这148万元的资金,蔡某找到了自己的亲戚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蔡某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仍提供了自己经营的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协助蔡某将上述贷款中的148万元转移至蔡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以此来逃避银行的监管。
处理结果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资金来源系违法发放贷款所得,仍提供帐户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江都检察院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阐述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最终涉案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6月30日,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9月17日,法院采纳江都检察院对该案的全部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决。
据悉,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扬州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案并获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在日常的资金往来中,对于亲朋好友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要求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接受巨额资金、异常大额转账、取现,要谨慎处理。”承办检察官提醒道。对于洗钱行为要坚决说不!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成为他人金融违法犯罪的“替罪羊”和“帮助犯”,甚至因为触犯刑法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