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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伪造材料骗贷,4人犯贷款诈骗罪同堂领刑
2018-10-22 10:45:00  来源:扬州检察

  3名客户以买车为由,向扬州一银行贷款38万元,还了几期后,便没了下文,且全部“失联”。警方介入调查后,3名客户都称贷款没办下来。原来,他们被利用,真正拿到贷款的另有其人。近日,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实际骗得贷款的4人同堂领刑。

  3人不还车贷

  银行发现客户信息造假

  2016年年底,扬州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董某等3名客户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人也“失联”。

  通过调阅董某等3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材料,工作人员发现,这3人都是扬州某公司职工,2015年7月,3人向该行提供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购车为名,分别向该行贷款10万元、13万元、15万元,均约定分36期还款。然而,3人在偿还共计5万余元后,没了下文,人也无法联系。

  随后,工作人员到扬州某公司了解情况,结果却被告知,董某等3人并非该公司职工,3人收入证明等材料也并非该公司出具。此时,银行方面意识到遭遇诈骗,向警方报案。 被他人利用 38万元贷款进入骗子腰包 去年1月3日,江都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尽管3人向银行提供的工作、收入情况是假,但他们的身份信息均是真实的。据此,民警很快找到了董某等3人。

  面对调查,3人说辞大致相同:贷款申请是他们提交的、身份证是他们本人的、接收贷款的银行卡也是他们办的。但是,他们并没拿到贷款。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董某等3人均无固定工作。2015年6月左右,3人因还债、想开店等原因,想到了贷款。后经贷款中介杨某等人的介绍,找到了能帮忙办贷款的人。

  随后,这些人帮3人制作了虚假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让3人冒充扬州某公司职工,在扬州某公司内与银行工作人员见面、填写申请材料等。同年7月,董某等3人先后被杨某等人带至涉案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其间,他们填写的手机号码是杨某等人提供的,申领到的用于接收贷款的银行卡也交给了杨某等人。不久,杨某等人答复称,贷款没办下来。事后,杨某等人分别给了3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辛苦费”,并表示不用还。董某等3人本以为占了便宜,却不知,名下有了共计38万元的贷款。

  伪造材料骗贷

  犯贷款诈骗罪4人同堂领刑

  根据董某等3人提供的情况,民警展开进一步调查,后锁定杨某等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去年11月至12月,杨某等3人先后主动投案,其同伙蒋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落网的4人中,施某和王某都是扬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蒋某是施某“徒弟”,平时帮施某拉客户。 2015年5月左右,王某联合和另一同事,将一个客户“包装”成扬州某公司职工,成功办了贷款。这让他们起了邪念。随后,施某、王某、蒋某商议,合伙骗贷款。 在此期间,施某等人认识了杨某等贷款中介,并经他们介绍,利用虚假材料为董某等人办理贷款共计38万元。因担心东窗事发,他们起初先以董某等3人的名义还了几期贷款,后将上述贷款瓜分。

  案发后,施某等人的亲属代他们还清了全部贷款。在办案期间,办案人员经进一步审查确定,董某等3人的涉案金额等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施某等4人同堂受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施某等3人系主犯,杨某系从犯,鉴于4人退出全部赃款、施某等3人系自首等情节,同时综合4人的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给予4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判处施某等4人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缓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3万元不等。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