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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期内不遵守规定 反被敲诈20余万元
2019-01-21 09:28:00  来源:扬州检察

  发现他人在缓刑期内擅自离开居住地参与赌博,并拍摄视频资料,以此敲诈20余万元。近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谢某批准逮捕。

  刘某平时酷爱“打牌”。2018年3月,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刘某,便擅自离开居住地(江苏仪征)跑到扬州市某小区内赌博,不料被邻居谢某发现并拍下了其参与赌博的全过程。结束后,在返程途中,谢某把自己拍摄的多个“炸金花”视频给刘某观看并以刘某尚处缓刑考验期内,擅自离开居住地到扬州赌博,违反缓刑规定为由,要挟刘某支付40万元以删除视频。刘某看后非常害怕,担心自己会因此被撤销缓刑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跟谢某协商,最终谢某同意以30万元价格将视频删掉,并不告发刘某。刘某在支付给谢某现金10万元后觉得30万元价格过高,便找到其二人共同好友吴某出面协商。谢某开始表示拒绝并威胁告发刘某,后在吴某的多次劝说下,谢某最终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成交。后刘某分三次给谢某合计22万余元,谢某才将拍摄的“炸金花”视频全部删掉。

  2018年底,刘某意识到谢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遂要求谢某将22万余元返还。谢某答应分三次将钱返还刘某并先行支付6万元,后刘某多次向谢某索要未果便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敲诈勒索罪,遂对谢某批准逮捕。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