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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工作期间积攒客户 单飞后制售冒牌润滑油获刑罚
2019-02-25 09:47:00  来源:扬州检察

  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一起涉案金额达198万余元的特大制售冒牌润滑油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假冒的品牌涉及多个知名品牌,生产者及其下线经销商、冒牌包装提供者共16人同堂受审。

  该案的案发,缘于一位阿姨买菜时的无意发现。50多岁的钱阿姨(化名)家住江都邵伯镇,儿子小俊(化名)在当地经营了一家长城润滑油经销店。

  2018年8月10日早上,钱阿姨像往常一样,到邵伯船闸附近买菜,期间,她发现,码头上停着一辆卡车正在卸货,凑近一看,全是长城牌润滑油。钱阿姨以为是儿子店里的货到了,赶紧打电话给他,让他来接货。小俊纳闷不已,他是那片区域内,经长城牌润滑油授权的唯一经销商,他明明没有进货,码头上的货如果不是他家的,会是谁的呢?小俊立即去了船闸并拍照上传给上级公司——中石化长城润滑油扬州分公司,请他们辨认真伪。很快,公司回了消息,这些润滑油很可能是冒牌货,马上派鉴定人员前来鉴别。

  小俊立即报警,当天上午,民警及鉴定人员赶至现场。经现场清点、鉴定,现场共有长城牌润滑油200桶,均非中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

  次日,江都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经侦查,被查获的200桶长城牌润滑油,系当地水上加油船的多名船主购买用在船上的,销售者系暂住在江都的男子李某某。随后,民警顺藤摸瓜,查出李某某的上线苏某以及涉案冒牌润滑油的生产商——暂住在河南郑州的男子李某,后奔赴河南郑州,端掉李某的制假窝点,并揪出李某的多名下线经销商。截至2018年6月,李某及其制售冒牌润滑油同伙、下线经销商及外包装提供者等19人先后被抓或主动投案。

  经查,李某曾是郑州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销售冒牌润滑油。工作期间,李某渐渐熟悉其中的门道,并积攒了一批客户资源。2014年左右,李某见销售冒牌润滑油来钱快,不甘于再帮人打工,决定“单飞”。随后,李某从陈某等包装供应商处,购买假冒长城、昆仑、美孚、壳牌、统一等多种品牌的包装桶及商标、防伪标识等,从市场上购买散装润滑油及基础油,开始自己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润滑油。

  在此期间,李某的妻子、哥哥、小舅子等家人与亲戚,先后参与其中,并根据李某的安排,分别从事进货、记账、包装冒牌润滑油桶、灌装冒牌润滑油、送货等工作。直至案发时,李某灌装的上述假冒润滑油,被销售给苏某等多名下线销售商,苏某等人又分别在河南、贵州、江苏等地销售。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李某夫妇将假冒长城、昆仑、统一、美孚、壳牌、中国重汽、嘉实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销售给苏某等12名经销商,销售金额累计198万余元,该夫妇供述称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陈某夫妇向李某销售用于灌装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润滑油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该夫妇供述称从中获利3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夫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夫妇明知李某夫妇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部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帮助,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李某妻子及陈某夫妇均系从犯;苏某等12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分别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鉴于陈某夫妇仅是李某的冒牌润滑油包装材料供应商之一,部分被告人系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中15人适用缓刑,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李某妻子、陈某夫妇等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缓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