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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揭开非法集资的罪恶面纱,检察官为您解密
2019-02-25 09:47:00  来源:扬州检察

  随着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市持续高发,呈现出集资手段网络化、集资方式新颖化、参与群众广泛化、交易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2016年以来,高邮市检察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其中提请逮捕案件12件15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件21人。审结批捕案件共12件15人,11件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件集资诈骗案;其中批准逮捕10件12人,不批准逮捕2件3人,逮捕率为80%;提起公诉案件共9件23人,其中7件20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件3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含义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犯罪特征及具体表现

  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还本付息的承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有:(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3)以发行证券为名;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

  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扬州某副食品有限公司、扬州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毛某某,未经批准,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在公司店长会议上要求店长通知、动员员工以及让员工动员自己的亲戚朋友将资金“借给”某超市使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按10%—20%不等的年息率支付利息,共向公司内部员工103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4240900元,已归还人民币941900元,尚欠人民币3299000元;共向社会人员179人吸收资金合计14417249.9元,已归还人民币1138000元,尚欠人民币13279249.9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扬州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高邮市法院判决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

  1.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行为。

  2.特点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即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即对象非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面对的社会公众。

  王某、吴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王某、吴某某经事先商议,注册成立邳州创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开展“车排网”业务,通过向被害人宣讲向“车排网”投资人民币1万元即可在满足一定投资人数后获取价值人民币10万元汽车的回报等方式骗取16名被害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21万元。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承办人认为王某、吴某某采取明显不可能还本付息的模式,仅仅靠收取后期加入的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偿付前期加入的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据此将王某、吴某某所涉嫌犯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起诉,加大了对被害人财产的保护力度。

  最终高邮市法院与高邮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致,判处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使得非法集资行为越来越难以识别,现有一些基本识别方法供以学习: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已经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

  (四)是否阳光操作。若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五)关注查询媒体报道。

  (六)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