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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健品里含“伟哥”药店也销售这4家药店负责人被起诉
2019-09-05 11:00:00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检察

  为了获取利益,明知某些性保健品中违法添加了“伟哥”主要成分西地那非,我市4家药店依然在销售。4家药店负责人被起诉,1人因在缓刑期内再犯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另有3人获缓刑,在缓刑期内被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药店销售违法性保健品

  2018年5月,市场监督部门发现,市区一家药店里销售违法添加了“伟哥”成分的性保健品,立即展开了调查。该药店负责人徐某主动自首,供述了仪征市和江都区另外3家正在销售这些违法性保健品的药店,并协助警方抓获了销售人员盖某。

  盖某是淮安人,在镇江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4月,盖某在郑州等地参加医疗器械展销会时,发现有批发商在销售一些性保健品。他明知这些性保健品不是正规产品,违法添加了处方药“西地那非”,仍然购买了数个品种。

  盖某带着样品,上门兜售,销售给了仪征、江都及扬州市区的4家药店,这4家药店的负责人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销售给了消费者。

  其中市区某药店负责人徐某非法获利4720余元,江都区某药店负责人袁某非法获利280余元,仪征大仪某药店负责人王某非法获利600余元,仪征铜山某药店负责人周某非法获利40余元。

  案发后,上述涉案人员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4家药店负责人被起诉

  据介绍,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该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发生过中风、心脏病、低血压、有某些罕见的遗传性眼病和色素性视网膜炎的患者禁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因此在保健品中添加处方药西地那非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表示,被告人盖某、徐某、袁某、周某和王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

  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徐某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取消缓刑,和前罪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判决中还禁止了被告人盖某、袁某、周某和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通讯员郝洪伟记者刘旺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