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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小心!不要掉进“隐匿会计帐簿”的坑!
2020-11-11 09:43:00  来源: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在公安机关询问、讯问时,张某均谎称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已送往浙江某强公司。张某后来交代,一部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被藏匿在浙江老家中,另一部分在公司代账会计朱某手中。公安机关在张某浙江老家中搜查出某强公司的会计凭证10 本、帐簿1 本,代账会计朱某也提供了会计凭证19 本。由于张某前期隐匿某强公司的会计凭证及帐簿,导致法院对该公司的清算无法进行与终结。

  

  8月25日,江都检察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隐匿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为何会构成犯罪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而隐匿,导致司法机关的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财务人员及公司高层,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容易“引火上身”,“摊上”刑事处罚!

  编辑:陈媛媛